化学与材料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3年11月30日 11:00  点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宁德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宁师院教〔2022〕17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化学与材料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化学与材料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化学与材料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遵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行,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院校师生监督。

第二条 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等实际情况后,化学与材料学院跨专业转入人数均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具体以每年公布的转入计划数为准。退役复学、复学无后续专业等特殊情况学生不受转入比例限制。

第三条 加强学院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办理一次(退役复学、复学无后续专业等特殊情况学生转专业除外)。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五条 成立化学与材料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学院党政领导、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

第六条 符合我校转专业条件的化学与材料学院学生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需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宁德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向学院提出转专业书面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生一次可填报两个转入志愿专业,学院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确定各专业拟转出学生。学院汇总公布,确认无错漏,向教务处提交符合转出条件学生汇总名单。未按规定时间申请的,不得补报。

第七条 化学与材料学院根据教务处要求制定每学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接收条件(转专业学生的高考选科科目、入学体检等符合转入专业招生条件;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成绩在原专业排名前5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材料要求(面试时请附原专业第一学期成绩单和原专业成绩排名表、无处分证明、提供入学时体检单复印件)、考核内容(专业面试)、考核办法{总分=面试成绩×50%+(100-专业排名百分值×100)×50%,按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总分并列,按第一个学期专业排名百分值从低到高录取)}、咨询方式(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转专业工作方案在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后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按照转专业工作方案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含第一志愿和第二志愿),考核内容主要测评接收专业对学生确实所需的基本能力素养和专业发展潜质,难易应适中。优先接收第一志愿学生,转入专业在接收第一志愿学生尚有剩余转入容量的,可按考核排名接收因第一志愿专业不符合条件及考核不通过,但符合第二志愿专业转入条件的学生。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转入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的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的情况,应通过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或加试进行区分。考核工作全过程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由转入学院存档备查。考核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汇总。

第九条 教务处审核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公示结束后,拟转专业的学生可至拟转入学院办理跟班试听手续,试听期为一周,并在原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拟转专业学生试听结束后确因不适应拟转专业,可申请放弃转专业,申请时间为试听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放弃后将不得恢复或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学生可根据《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文件精神,申请转入该专业。考核及鉴定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由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汇总。

第十一条 学生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必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十三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宁德师范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宁师院教[2022]17号)文件执行。

 

化学与材料学院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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