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系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2013年10月08日 16:42  点击:[]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系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提高教学和学术水平,特成立系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系学术委员会是在系党总支和系主任领导下的本系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权威参谋机构及系科研、学术成果的最高评审机构。

第三条系学术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作为活动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三个代表” 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改革、开拓、创新的精神,努力开创我系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的新局面。

第四条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教研室推荐,民主协商,并经系主任批准产生。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满时,按既定程序改选换届。

第五条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有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老中青相结合,应有系领导、老学者(教师)参加,要多吸收卓有成绩的中青年学者、专家(教师)参加,不断补充新鲜血液,保证系学术委员会的可持续发展。委员由于某种原因缺额时,要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补足。

第六条系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如下条件:较高的思想水平和政策水平;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业有专攻,学有专长;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第七条系学术委员会每届由五组成;本届委员会成员如下:

主任委员:颜桂炀

委 员:陈巧平、游东宏、谢红璐、应少明

第八条系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系的发展规划和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进行咨询,提出建议。

二、对本系的专业设置和新学科的开设等进行论证,提出建议;对各学科教材的选用和编写提出建议,进行审定。

三、对本系的科研发展规划、计划建议,对系重点课题进行审定,对系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咨询。

四、对本系的有关教材、著作、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审查、鉴定,提出评价;对有重要价值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等提出交流、推广的意见和建议,并主持交流、推广。

五、对系的专业技术、职务、称号评聘工作进行指导;对申报者的业务能力、学术成就和学术水平作出合理评价。

六、组织召开本系的学术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组织参加系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七、对系科研人员的素质提高等问题提出建议、对策。

八、对系科研经费预算、决算进行审议。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研究有关事宜,还可不定期的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某个教学问题、学术问题或某学科的问题。会前秘书处要将有关议题、文件、通知、送发各委员,做好会议准备。

每次会议要有记录。会议记录以及有关文件要妥善保管,整理入档,以备查考。

第十条为了发挥系学术委员会对科研和学术问题咨询、顾问的作用,系有关领导,要视情况在适当时机向学术委员会通报、报告有关科研和学术活动等方面的情况、问题。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要解放思想,走群众路线,发扬学术民主。议问题,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人士的意见,要尊重多数委员的意见。要根据实际条件、情况对问题作出最后决定,有的可以民主协商方式;有的可以投票方式,投票方式也必须有充分协商的基础。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所需活动经费,按国家、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和本系“科研工作管理办法”执行。请学术委员会成员审查、鉴定有关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著需给予报酬者,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通过,报系主任批准后实行。本章程正式颁布后需要修改时,需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并报系主任批准。

化学系

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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